2023年10月08日,福建省漳州一電業公司在生產中存在明顯事故隱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未對部分安全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第八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被福建能源監管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維護檢測安全設備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5萬元,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5萬元,合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