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上海二家風力發電公司的風電項目存在未按照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情況,現場安全警示標志不全的情況,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釆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華東能源監管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2〕115 號)第十二條規定,決定對該單位未按照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及現場安全警示標志不全的行為,兩項合并給予1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