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產發第四十一條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及對應管控措施進行了描述。
本條主要是進一步細化本法總則中有關“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要求,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采取風險管控措施;
二是增加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雙報告”要求;
三是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
一、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本條第1款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內容,旨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通過定期組織開展全過程、全方位的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嚴格落實管控措施;針對高風險工藝、高風險設備、高風險場所、高風險崗位和高風險物品等,建立分級管控制度,有效落實管控措施,防止風險演變引發事故。其中,安全生產風險,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與隨之引發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嚴重性的組合。由于生產技術的快速發展,生產經營活動呈現出日益復雜化、多樣化趨勢,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生產活動中各系統、各環節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辨識評估,對辨識評估出的安全風險采取分級管控的管理措施。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雙報告”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員或者有關負責人組織制度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應當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裝備物資的落實、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內容。做到“五落實”,即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救援預案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過程中,應當將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確保從業人員的知情權。此外,本次法律修改還增加了“雙報告”制度,即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既要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又要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三、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
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較大、整改難度大,一旦引發事故將造成嚴重后果。加強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為此,本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通過相關信息系統,能夠幫助相關監管執法部門及時掌握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加強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重大隱患督辦的方式,可以采取下達督辦指令或網上公示。對于某些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積極協調,指導幫助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應當及時核銷。對于遲遲未按期削除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又沒有其他客觀原因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