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安裝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業務承接: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按照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許可證有效期: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主要政策依據: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
4.《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10)
5.《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
6.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主要服務項目:
□安全生產許可證新申請咨詢服務 □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咨詢服務
□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咨詢服務 □安全生產許可證遺失補辦咨詢服務
□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咨詢服務 □安全生產許可證常年顧問托管